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机动车违反规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指定停车场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划定停车位、安装地锁或者放置占据物等。经依法批准划定的收费车位,由收费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共享类公用交通工具应当由经营者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持车身整洁。使用人应文明使用,有序停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