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使用和保护,节目的制作、播放和传送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无线台站、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监测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