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侵占、哄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