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