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气候资源的分布情况和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综合气候资源区划以及太阳能、风能等单项气候资源区划和农业、林业等专业气候资源区划,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服务。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背景及依据;(二)气候资源区划方法;(三)气候资源区划指标;(四)气候资源分布状况;(五)气候资源区划结果;(六)其他应当列入区划的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