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

营商环境建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审批、监督管理、服务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