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