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进入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相关活动,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三)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四)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五)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