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