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面积、功能分区、界线和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是江西武夷山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当严格按照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进行保护。

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所在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江西武夷山保护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书面征求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