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