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