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系统,记载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并逐步对接银行、税务、社保、工商、质监、司法等征信系统,实现诚信信息资源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