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