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

(七)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及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十二)评标结论、建议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