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八)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