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