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