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发布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招标人和发布媒介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