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