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贸易的收益分配和税收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职务技术成果转让权归单位所有,单位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奖励从事该项技术工作的人员。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收入归个人所有,使用了单位的仪器、设备、能源和内部资料的,应当按规定向单位交纳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