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