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