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