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卫、修缮保养、科学研究、陈列展示、价值传播、文化旅游等日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国土资源、煤炭、林业、水务、公安、工商、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云冈石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云冈石窟及其人文景观、自然生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