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