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二)在城市建成区和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及周边区域,不得在晚10点至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三)中考、高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施工现场管理,依照《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噪声污染防治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