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