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