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