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管理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地一侧海岸带涉及国土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岸带的污染损害。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港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