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在海岸带范围内实施围海、填海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填充材料建设围海、填海工程。
填海等建设项目,鼓励采用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增加海岸线长度,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新形成的海岸线应当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