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