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