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血站、医疗机构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