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其派出(驻)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驻)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配合街道办事处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工作考核的;

(三)不服从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和指挥调度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