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摆放、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