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