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和集体土地上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