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填堵、围圈、遮掩水域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损毁防护、警示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