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填堵、围圈、遮掩水域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损毁防护、警示设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