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与大运河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