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设置大运河遗产标志牌以及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边界界桩,并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