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查处的;

(四)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