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