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