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