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市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信、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城乡规划、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城市管理、价格、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