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巡游出租车运输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巡游出租车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的;
(二)未取得网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网约出租车运输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网约出租车运输证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