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巡游出租车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一)巡游出租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的;
(二)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的;
(三)车辆退出巡游出租车经营的;
(四)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五)车辆对应的车辆经营权被依法收回的。
巡游出租车运输证被注销后车辆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清除与巡游出租车相关的车身颜色和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