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尚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在与持有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协议后,可以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并按照约定接受其教育、服务和管理。

鼓励前款规定的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持有人在具备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条件时及时申请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