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