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非机动车停车点位应当设置在方便非机动车出入的位置;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