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环境保护第六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声污染或者造成公共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